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动态管理,持续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现将《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我省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命名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成单位”)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全社区推进办”)负责督导、评定全省范围内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四川省安全社区的持续改进工作。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指导辖区内建成单位持续改进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指导辖区内建成单位持续改进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建成单位是安全社区持续改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维护和提高安全社区建设成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四川安全技术中心和四川省安全社区评审员按照省安全社区推进办的要求,为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在服务过程中不收取市(州)、县(市、区)和建设单位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持续改进、抽验和复评等工作环节。

第二章  持续改进

第六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持续改进应当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标准(DB51/T1795—2014)和“7+N”建设要求,不间断地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指导和协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其他专业部门、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资源持续参与安全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持续做好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活动。

第八条  建成单位应继续保持安全社区建设领导和工作力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持续改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建成单位应健全完善安全社区建设规章制度,保障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和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一)每季度要汇总、分析、报送各伤害监测点位的相关监测数据。(附件1)

(二)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全面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附件2)

(三)各工作组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效果评估。(附件3)

第十条  建成单位应在持续推进原有促进项目的基础上,根据伤害事故监测情况和促进项目效果评估结果,新增或完善安全促进项目。

促进项目应重点围绕工作场所、公共场所、道路交通、消防和学校等安全防范重点行业和领域。(附件4)

第十一条  建成单位要整合资源,多渠道开展安全社区知识和日常安全常识的宣传。

(一)有固定的安全社区宣传阵地并定期更换内容。

(二)安全社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应保持上墙。

(三)各项正在开展的安全促进项目应通过宣传橱窗等载体予以公示。

(四)“四川省安全社区”牌匾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建成单位每年要针对辖区居民开展不少于4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建成单位应持续做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痕迹的档案记录和台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成单位应做好持续改进工作的总结评估和计划安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四川安全技术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附件5)

第三章  抽验和复评

第十五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的抽验和复评是指省安全社区推进办对建成单位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成果进行的抽查检验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命名有效期为3年,抽验工作在获得命名后的2年内进行,复评工作在获得命名后的第3年内进行。

第十七条  建成单位因特殊原因需推迟复评的,经所属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四川省安全社区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报省安全社区推进办批准后,可适当延迟复评时间,延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在开展复评前,建成单位应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县(市、区)安办提交《复评申请书》;县(市、区)安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其达到复评条件后,报送至市(州)安办;市(州)安办统一组织验收后,将符合条件单位的《复评申请书》连同市(州)安办验收报告一并报送至省安全社区推进办。

第十九条  现场抽验和复评工作程序,均包含首次会议交流、档案资料查阅、现场工作验证和末次会议反馈四个环节。抽验和复评所需时间均为1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现场抽验和复评工作,均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评定标准(DB51/T1795—2014)和“7+N”建设模式要求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社区推进办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四川省安全社区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小组。

第二十二条  需要复评的建成单位按规定时间通过四川省安全社区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复评申请材料应包含:

(一)四川省安全社区复评申请书。

(二)截至复评申请时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反映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命名以来的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情况。

(三)具有特色亮点的持续改进项目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社区推进办根据市(州)安办提交的复评申请,在各市(州)复评单位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验。抽验合格率低于60%的,责成该市(州)进行整体整改;整改完成后,省安全社区推进办按程序再次安排抽验。

第二十四条  省安全社区推进办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抽验单位和复评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抽验和复评结果均分为三类:合格、整改、不合格。

(一)结论为“合格”的建成单位,由四川安全技术中心上报省安全社区推进办审核。

(二)结论为“整改”的建成单位,按照现场评定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由所属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通过四川省安全社区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四川安全技术中心,由四川安全技术中心复核合格后上报省安全社区推进办审核。

(三)结论为“不合格”的建成单位,由四川安全技术中心上报省安全社区推进办进行现场复核;省安全社区推进办复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向省安委会提出撤销其“四川省安全社区”命名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社区推进办根据四川安全技术中心上报的已复评单位名单,经四川省安全社区综合评定小组审议后,报请省安委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复评合格的建成单位,以省安委会名义下发再命名通知。

(二)对复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以省安委会名义下发撤销命名通知。

第二十七条  建成单位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建成后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社会负面影响重大事件的,将被撤销“四川省安全社区”命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暂行)》(川安办〔201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安全社区建设-事故与伤害监测样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2: 安全社区建设-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样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3: 安全社区建设-阶段性效果评估样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4: 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安全促进项目实施情况样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5: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docx    在线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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